2020年海关发布的那些重要法规 | |
浏览次数:18 日期:2020/12/29 8:02:53【返回目录】 | |
盘点 | 2020年海关发布的那些重要法规原创 德和衡海关团队 昨天 时近年底,我们对今年以来海关的立法工作进行了全面回顾和整理,并形成本文,在学习的同时也以此向奋战在抗疫第一线的海关关员及面临困境、仍然坚持奋进的进出口企业和从业人员致以敬意。 2020年海关法规整体情况 一 部门规章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5号令) #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21日 # 实施时间: 2021年3月1日 # 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总则、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的管理、减免税货物的抵押、转让、移作他用及附则共计六章38条。 律师观察: 办法与今年来已发布和实施的《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6号)、《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20〕2号)及《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等文件构成了2020年国家变革减免税货物管理方式的组合拳。相比原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该办法有如下重大修改: (1)将减免税货物进口前的“备案 审批”两步管理模式简化为“审核确认”一步管理模式; (2)将减免税货物的后续管理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记录; (3)删除违法责任条款,但增加特别处罚条款; (4)删除减免税货物“质押”的相关规定。 上述修改,与最近几年来海关在提升通关便利化程度、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信用管理方面的改革理念相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6号令) #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22日 # 实施时间: 2021年2月1日 # 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总则、行政许可项目管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评价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53条,对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申请人权利与义务等做了全面规范。 律师观察: 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第218号令),新办法具有如下亮点: (1)增加“非歧视”许可原则,强调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增设海关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 (3)申请、退出、终止等程序性相关规定更加完整; (4)明确行政许可项目相关事项公布和申请的网络渠道; (5)增设海关行政许可标准化管理内容; (6)增设行政许可满意度评价制度; (7)增设申请人、被许可人发生不当申请行为时的法律责任,删除海关内部追责条款; (8)强调海关行政许可的过程应当有记录、可追溯。 伴随着新办法的实施,海关行政许可工作将会更为规范化和透明化。 二 防疫物资进出口系列监管规定 3.《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 发布时间: 2020年1月25日 # 实施时间: 2020年1月26日 # 主要内容: 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各直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 4.《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 # 发布时间: 2020年3月31日 # 实施时间: 2020年4月1日 # 主要内容: 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 5.《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 发布时间: 2020年4月25日 # 实施时间: 2020年4月26日 # 主要内容: 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声明,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验放。 6.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 # 发布时间: 2020年4月10日 # 实施时间: 2020年4月10日 # 主要内容: 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7.《关于部分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4号) #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3日 # 实施时间: 2020年12月3日 # 主要内容: 自12月3日起,对“9025199010”等14个10位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其中商品编号3005901000和3005909000项下属于危险货物的、商品编号3808940010项下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仍按出口危险货物或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要求执行。 律师观察: 从年初的全力保障捐赠医疗物资快速通关,到4月份加强对防疫物资出口的监管,再到12月放宽相关医疗物资的出口检验要求,今年防疫医疗物资进出口监管经历了严峻的考验,海关危机应对和管理能力也经受住了巨大挑战。 三 税收征管 8.《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6号) # 发布时间: 2020年6月18日 # 实施时间: 2020年7月1日 # 主要内容: 港澳地区产品的原产地判断标准主要依据为海关总署2018年第213、214公告规定的原产地规则。本次修订新增了对澳门cepa项下猪肉、牛肉等肉制品、含生物碱的混合药品,胶粘敷料共7种商品,以及香港cepa项下初级聚酰胺塑料的百分比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扣减法40%或累加法30%),且货物实质性加工标准仍然适用。 律师观察: 2019年cepa升级完成后,原产于港澳地区的产品进口内地已全面享受零关税待遇。本次修订使原产地规则的适用更为灵活,拓宽了享受零关税待遇的商品范围,为港澳制造的产品开拓内地市场提供了助力。 四 保税监管 9.《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0号) # 发布时间: 2020年4月14日 # 实施时间: 2020年4月15日 # 主要内容: 公告宣布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律师观察: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可以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该政策试点自2011年开始,后逐步扩大范围,直至本公告宣布扩大到全国所有综合保税区,区内企业因此有机会用税负较低的方式申报和缴纳关税,也有利于吸引更多类型企业入区发展。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政策仅适用于关税,如企业选择按对应进口料件征收关税的,关税按对应进口料件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成品征收;对料件涉及反倾销、反补贴或贸易保障措施的,按料件执行贸易救济措施相关规定。 10.《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 # 发布时间: 2020年5月13日 # 实施时间: 2020年5月13日 # 主要内容: 公告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区内企业可开展来自境外或境内区外的全球维修业务。第一批维修产品目录包括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55类产品。区内企业申请开展维修业务,由所在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商务、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应全部复运出境或销毁,一律不得内销。 律师观察: 2019年国务院在《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中提出,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 “检测维修中心”。本公告的执行将使这一设想实际落地。区内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有利于降低外销产品凯发k8登录的售后服务压力,提高产品附加值。同时,企业可以在维修、再制造业务的基础上积累大量产品性能、质量等数据信息,带动产品制造水平的提升。对飞机、船舶和机械装备的维修、再制造业务而言,可以促进相关企业从技术含量较低、附加值低的加工贸易向技术含量更高、利润更丰厚的制造服务贸易转变和延伸。 11.《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4号) #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5日 # 实施时间: 2020年12月1日 # 主要内容: 本公告将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199个十位商品编码),同时对37项商品禁止方式进行调整。 律师观察: 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4年第90号公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共计1871项商品编码,此后有若干修改。今年的修改是历年中调整幅度较大的一次,与商品相关产业近年来加工能力有所提升有关,但也受到国际市场需求调整等因素的影响。 五 海关自由贸易港 12.《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1号) #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30日 # 实施时间: 2020年11月30日 # 主要内容: 办法规定,在海南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岛的,应当依法事先补缴税款,并办结海关手续。用于航空器、船舶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的零部件满足相应条件时适用“零关税”原辅料政策。 律师观察: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部署,在海关全岛封关后,进出海南的货物将根据清单与目录进行管理,包括:进口征税商品目录、限制进口货物物品清单、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清单、限制出口货物物品清单、禁止出口货物物品清单,2025年之前为分步骤实施阶段。本次颁布监管办法为“试行”,即意味着清单及监管方式是在全岛封关运作之前的阶段性监管方式,相关企业需要设立电子账册并以计算机管理系统对原辅料耗用信息做全程跟踪。监管办法在赋予企业充分自主权的同时,也强调了其法律责任,但对适用法律并未做出特殊规定,应仍适用现行保税货物监管的法律规定。 六 跨境电商系列监管规定 13.《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 # 发布时间: 2020年3月27日;2020年3月28日 # 实施时间: 2020年3月27日;2020年3月28日 # 主要内容: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并享有相关优惠政策。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律师观察: 本次跨境电商出口退货监管相关事宜的公布,为跨境电商出口退货提供了法律保障,梳理了出口退货的实施流程,并给出了专门的配套监管方案,有助于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退货商品的范围是“全部或部分”商品,因此部分商品同样是可以退货的。同样,出口退货商品可以“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提高了企业出口退货的操作性和便利性。对于出口退货商品,海关的监管力度将会提高,并通过商品标识、企业数据库和布控指令等对商品进行查验,以确保为原出口商品复运进境,防止偷运、偷漏税等情形发生。 14.《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 # 发布时间: 2020年6月12日;2020年8月13日 # 实施时间: 2020年7月1日;2020年9月1日 #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了跨境电商b2b出口的适用范围,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9810”,对相关企业管理和通关管理作出规定,并在北京、天津、南京等2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律师观察: 试点实施之前,我国对跨境电商的监管制度主要集中在零售进出口b2c模式,对b2b模式缺乏相关制度措施进行监管。此次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为跨境电商b2b出口增列了专门监管方式,并配套通关便利化措施政策,实际申报全程实现通关无纸化和系统自动比对验放,为提升商品通关速度,促进跨境电商业态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七 检验检疫 15. 《关于开展2020年度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5号) # 发布时间: 2020年8月21日 # 实施时间: 2020年8月21日 # 主要内容: 公告发布了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清单,其中进口商品包括童装、文具、领带等22项商品;出口商品包括仿真饰品、儿童自行车、儿童滑板车等6项商品。 律师观察: 根据《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规定,除法检商品外,海关还有权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或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较多、退货数量较大、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以及国内外有新的特殊技术要求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检。此次公布的抽检商品,主要是我国进口量较大且与民众生活直接相关的商品,及出口目的国对质量和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商品。对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海关将依法要求不准进口、退运、销毁并通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建议企业在签署进口合同时谨慎约定质量条款及纠纷解决方式,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而出口企业则应密切关注国内外商品标准,提升出口商品质量。 16.《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7号) #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11日 # 实施时间: 2021年1月1日 # 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在《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原有规定基础上,列明装运前检验评定的具体要求,新增检验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并对海关监督管理相关条款进行了详细解释。 律师观察: 旧机电产品属于敏感进口商品,对其中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健康、环境保护的高风险商品需进行装运前检验。细则明确规定了检验机构资质要求,并列明了检验标准以及检验证书、报告标准,同时设定了详细的监督管理制度。海关发现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不予认可检验结果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可以撤销备案并对外公开相关信息。 八 固体废物 17.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 #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24日 # 实施时间: 2021年1月1日 #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我国将于2021年起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生态环境部将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产生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律师观察: 我国自2017年7月发布《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来,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已大幅度削减。2020年9月1日实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此次公告即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可见我国污染防治的决心。 全面禁止固废进口可能对一些行业产生影响,例如造纸行业成本将有所上升,但供应缺口的存在也会促进我国可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率。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研究规范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再生资源回收产业链将会得到进一步发展。 九 其他 18.《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2号) # 发布时间: 2020年2月17日 # 实施时间: 2020年3月2日 # 主要内容: 根据中国境内企业的申请,对符合条件、按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自美采购的进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加征我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公告详细规定了申请主体、可申请排除的商品范围、申请方式和时间、申请填报要求以及申请结果。 律师观察: 中美贸易摩擦以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相继发布了多份公告,既有对美商品的加征关税的措施,也有暂停、调整和排除的措施。从2018年6月,为反制美国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国务院分三批对美商品加征关税,分别为对美500亿、600亿和750亿美元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措施,加征关税的幅度从2.5%到55%不等。加征关税行动实施后,考虑到可能损害国内企业的利益,为了满足国内的消费需求,相应的加征关税排除机制也随之启动。 目前的排除政策主要有两类,商品排除和市场化采购排除。商品排除与市场化采购排除的区别主要包括:商品排除规定,不论进口企业是否提交过排除申请,符合排除清单产品说明的进口企业都可以享受加征关税减免,而市场化采购排除则规定,只有提交了申请且获批的企业才可以享受一对一排除;商品排除规定符合条件的部分商品可退还已加征的关税,而市场化采购获批的商品,不予退还已加征的关税。由于疫情的持续影响及美国政权更迭,中美贸易关系可能有所变化。 19.今年世界各国对中国的贸易救济调查 # 整体情况: 2020年,全球对我国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合计131起,其中反倾销调查88起,占67.18%,反补贴调查20起,占15.27%,保障措施23起,占17.56%。 律师观察: 从发起调查的国家和地区看,在全球对中国发起的88起反倾销调查中,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和地区为印度,共24起,占全部调查的27%;其次是美国为10起,占11.4%;然后是欧盟、澳大利亚、泰国等。在全球对中国发起的20起反补贴调查中,发起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和地区为美国共11起,占55%;其次是澳大利亚为4起,占全部调查的20%;然后是加拿大、欧盟和印度。在全球发起的保障措施调查中,发起保障措施调查最多的国家和地区是菲律宾,为5起,占22%;其次是乌克兰和印度尼西亚,均为4起,占17%。 从涉案行业看,在全球对中国发起的131起贸易救济调查中,涉及行业最多的为化学原料与制品行业,共27起,占全部调查的21%;其次是钢铁工业,共24起,占全部调查的18%;然后是金属制品工业,共16起,占全部调查的12%。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 发布时间: 2020年10月17日 # 实施时间: 2020年12月1日 # 主要内容: 本法共五章49条,全面统筹规定了我国既有的出口管制制度—资格管理、物项清单管理、许可证管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制度,并增加了视同出口、再出口方面的管制要求以及管控名单、临时禁令等新的规定,在违反出口管制制度的责任主体及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相应的扩大和增强。 律师观察: 《出口管制法》本身并没有对我国既有的出口管制体系和方式做出颠覆性的改变,但随着相关配套法规立法工作的逐步跟进和落实,预计我国出口管制将被进一步强化。从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及今年来陆续公布的《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及调整后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技术目录》也可窥见这一趋势。 海关是实施出口管制的主要管理部门之一,承担着收验出口许可证件、查验出口货物、对出口管制合规管理情况进行后续稽查等职能,《出口管制法》还赋予海关对出口货物是否属于管制物项的,提出质疑和鉴别的职能,对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出口行为,海关行政处罚幅度也显著增强。 此前相关法律规定对商务部门的核查和处罚权也有规定,但力度不足,也很少看到实际的调查行动和惩处案例;但新法明确和统一的规定了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的执法权限和方式,将使得商务部门在未来更多的参与到出口管制管理这一设计成为现实。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 # 主要内容: 详细列明每一商品编码下商品的申报要求。 律师观察: “如实申报”与“规范申报”都属于企业的法定义务,前者更注重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而后者更侧重申报内容和形式应符合海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对其申报的规范性承担责任,并在第三十三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报关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近年来,海关规范申报要求越来越受到重视,企业被处罚的情况屡见不鲜。虽然规范申报要求非常繁琐、细致,但只要企业合规意识到位,申报前谨慎核对申报要求,则不难避免疏漏。 2021年展望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rcep明确规定了各成员国应当根据关税承诺表逐步削减关税,且除另有规定外不得采取非关税措施来禁止或限制商品进出口,这意味成员国间超过90%的商品进口关税将逐步降至零税率,在区域内基本实现商品的自由流通。 此外,rcep规范了原产地、海关程序、卫生措施、贸易救济、争端解决机制等规则的统一标准,为促进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发展而作出详细规定,并以贸易便利化、透明度等原则为基石,进一步加强了各成员国间的海关合作与互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对2007年《卫生检疫法》进行了系统化、立体化的修改,国境卫生检疫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并提出建立部门协调机制以实现信息共享与协调联动及跨境传播的公共卫生风险监测、通报和预警体系。在细化进出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等检疫对象的监管4体制的同时,还规定了特殊物品检疫、熔断机制、行政强制措施等全新监管手段。增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机制,规定一系列保障措施来建设国境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并细化妨害国境卫生的相关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对原规定有较多修改,其中如下两点特别值得关注: (1)增加“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条款,以部门规章的高度肯定了国家标准在商品归类认定方面的参考价值。但“参考”一词意味着国家标准并非商品归类法定依据,当归类法定依据与国家标准有差异时,海关将仍然优先适用法定归类依据这一原则很难被突破。 (2)增加化验和鉴定程序相关规定,并将《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中规定的收发货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海关应在15日作出是否复验决定这一时限缩短为10日,行政工作效率将有所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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